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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科院广州能源所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2-14  |  【打印】 【关闭

  

全体研究生:

  研究生公寓是研究生学习和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我所研究生公寓的正常秩序,更好的为学生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订了《中科院广州能源所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详情见附件,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研究生部

                                                                                                                             2017-12-14

  中科院广州能源所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研究生公寓是研究生学习和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我所研究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为学生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住手续

  第一条 凡需入住公寓的学生,到研究生部领取房间钥匙,并按指定房号和床位号入住。

  第二条 房间备用钥匙由研究生部统一保管。凡未经研究生部同意,无论采取何种途径和方式进入房间,均视作抢占住房。

  第三条 入住公寓时,应检查家具配置是否完好,如果发现家具及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修。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 宿舍内卫生由学生本人负责,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禁止随处堆放。

  第五条 为保障公共卫生,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撒废弃物。

  (2)禁止乱写、乱画,粘贴各种字画。

  (3)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物等。

  第六条 为保证其他学生顺利入住,学生退房时,应将房间打扫干净,包括床上及桌上不能留有任何物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生有维护公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研究生部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要妥善处置,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八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寓内禁止私自拉接或改装临时电源、电线。确有需要,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公寓内使用的插线板等电器,必须为合格产品,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标志。

  (2)公寓内禁止使用和存放热得快、电炉、电饼铛、电烤箱、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明火器具;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3)公寓内禁止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4)禁止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使用空调机。

  (6)禁止在公寓内吸烟、焚烧废弃物;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7)禁止在室外窗台(含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免坠落伤人。严禁翻越阳台。

  第九条 未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公寓内集会和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在紧急情况下,研究生部或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并注意保持安静。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严禁赌博、酗酒和起哄闹事、扔酒瓶等;禁止饲养宠物;禁止传销活动;禁止在公寓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公寓。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信息。禁止在公寓内高音播放音响和电视。

  第十四条 进出公寓应穿戴整洁,文明着装,禁止光脚、赤膊。

  第五章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禁止私自调换、出租、转让;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安装内侧插销或在门外挂明锁等;禁止将钥匙转交同宿舍以外人员。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由学生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七条 公寓内门窗、家具、水电管线等生活用品及公共设施要妥善使用、保管和爱护,不准私自拆装,若自然损坏,请及时登记报修。因不及时报修而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公寓的,须经研究生部批准,并交纳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未经批准拒不撤离的,研究生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因毕业、结业、肄业、出国、退学等原因而退宿的人员,必须在7天内向有关部门交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向研究生部退还钥匙,由研究生部老师查验并签字后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应到研究生部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再保留,复学后另行安排住宿。

  第二十一条 因调换房间、毕业离校、退学等原因而滞留在房间内的物品,超过7天期限而又未曾办理代为保管手续,视为无主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为合理安排住房、优化住宿资源配置,研究生部有权对学生住宿进行动态调整,有关住宿人员须自觉服从安排,并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

  第六章奖惩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公寓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研究生部将会同安全保卫部门,每学期至少1次对学生宿舍进行全面的卫生及安全检查;研究生部还将不定期的对学生宿舍进行例行检查,评出的优秀宿舍给予所内公开表扬,如果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宿舍者,给予宿舍每人100元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卫生检查中表现较差或故意不配合检查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对当次安全卫生检查等级为“差”的宿舍给予公开批评;如果连续二次被公开批评,取消该宿舍所有成员当年“优秀学生”评优资格。

  (2)如在检查中有故意不配合检查者,将给予其所内公开批评,取消其本年度参评“优秀学生”、“国家奖学金”评优资格,其“学业奖学金”评选按最低档处理。

  (3)党员和学生干部要带头做好宿舍安全和卫生,对于党员和学生干部所住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的要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屡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不改者及违规后执意对抗处罚者,将加倍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17〕78号)中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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